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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南

信访事项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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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提出;

(二)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三)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四)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先到当地的管辖机关提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持书面答复意见逐级向上级机关或单位反映;

(五)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推选2、3名代表,最多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集体走访;

(六)走访要到有关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按规定填表登记,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尊重接待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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